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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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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12-28
【实施日期】 2001-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全文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

      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五、删去第六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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