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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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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2-01-22
【实施日期】 2002-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

      (2002年1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1996年6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的《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88年11月2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1984年4月1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种草种树实施条例》、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的《甘肃省拍卖条例》、1995年12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等5件法规,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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