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条例》等五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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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