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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法规中有关期间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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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2-09-26
【实施日期】 2002-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法规中有关期间规定的解释

      (2002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

       

      

      全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本市法规中有关期间规定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中,十日以下(含十日)以日为单位的期间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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