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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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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邮政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生产邮政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应当由省邮政主管部门监制,核发监制证书。不得无证或者盗用、冒用、借用监制证号生产、销售通信使用的信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邮政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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