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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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的专业巡查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市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删除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的人数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每人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车场停业整改。”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