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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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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检举、控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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