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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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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26
【实施日期】 2006-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全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议案。鉴于《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3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决定废止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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