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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昆明市对贩卖少量毒品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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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4-10
【实施日期】 2009-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昆明市对贩卖少量毒品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的决定

      (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昆明市对贩卖少量毒品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的议案。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昆明市对贩卖少量毒品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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