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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2010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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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7-30
【实施日期】 2010-07-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2010年修正本)

 

      (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渝人文[1999]6号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分类名称外交公布机关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状况     

      (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渝人文[1999]6号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市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并产生重大效益的;

      (二)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交流,建立和发展本市对外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发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对本市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移民迁建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本市农业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建设,贡献突出的;

      (七)对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填写《重庆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按下列规定申报: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的,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华侨的,报市人民政府华侨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其他人员的,报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二)接受申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五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重庆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

      重庆市荣誉市民进出本市口岸时,应当给予礼遇。

      第六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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