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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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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9-28
【实施日期】 2010-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

 

      (2010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性决议、决定: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农垦区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决议》(1981年7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边远地区的决定》(1984年8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1990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准东油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1993年7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纪处分有关问题的决定(2000年7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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