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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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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9-20
【实施日期】 2010-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完善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简化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其起草、审议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省人大统一审议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

      二、本修正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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