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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廉租住房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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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2-11
【实施日期】 2007-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廉租住房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廉租住房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调整廉租住房政策的通知


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落实省政府对无锡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廉租住房政策调整如下:
  一、放宽申请条件、扩大申请范围
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市总工会颁发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困难家庭。我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从原人均使用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提高到人均建筑面积 16 平方米以下。
  二、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  以住房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住房保障的无房户,住房保障面积提高到:一人户 30 平方米,二人户 40 平方米,三人户 50 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 65 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贴 10 元。 有原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16 平方米的,不足部分面积,按(保障建筑面积—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予以补贴。
  三、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发生变化,被民政部门终止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被市总工会取消特困职工优惠证的,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同时终止。
  四、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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