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区、县建委,市国资委所属企业(集团),中央管理的驻京企业,各有关协会: 为了落实《北京市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京建科教(2007)1233号)的文件精神,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一、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核发工作,现将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申报工作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7)82号)以及《北京市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京建科教(2007)1233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于2007年12月31日前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415室进行审核。 1、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有条形码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业绩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材料数量要求: 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二份,汇总表一式二份,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申请公路、水利水电、铁路、民航、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汇总表一式三份,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时应注意的问题 本次申报与注册工作同步进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可以作为招标投标、资质评审、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取得一、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 2、重复注册的; 3、注销注册的; 4、考核认定弄虚作假的; 5、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二)申请表和申报材料 申请人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上如实填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书面申请表。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按附件1规定进行装订,申请表另行装订(一级申报时也可按此方式进行装订)。 1、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有条形码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业绩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厅发(2004)16号)和《北京市二级建造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4)82号)规定,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审查重点为申报工程业绩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性、真实性及其在岗情况,审核人对签署的审查结论意见负责。要求对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在每页复印件签署审核姓名,经初审通过后由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报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申请材料数量要求 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二份,汇总表一式二份,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汇总表一式三份,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铁路、通信、港口、民航四个专业无二级建造师序列,但有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这批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转化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申报人应当根据自身工程业绩情况,选择一个专业进行申请。防水、防腐、消防、建筑智能化等专业企业的人员可申请相近专业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三)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有效性问题 1、北京市颁发的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是经过复检合格后方可申报。 2、具有北京市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未列入北京市二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临时执业证书,但需经发证机关出示相关的证明。 3、中央各部委及中央管理的企业所颁发的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须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字(1995)1号)的规定。 4、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单位须以申请人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的工作单位进行申报。 (四)现岗位和业绩确认 能够证明工程专业、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计划日期)的合同,项目经理任职文件,截止时间到2007年12月31日。 (五)年龄计算问题 现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现非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六)审批管理体制 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由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的,由北京市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七)延长申报时间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1月15日,各区、县建委报送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1月31日。 (八)公示公告与举报处理 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各区、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市建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并由市建委对审核合格的人员向社会公示10日,接受社会各方面举报,举报查实的按照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厅发(2004)16号)规定处理。市建委对符合条件者向社会公告。 (九)证书发放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式样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经过继续教育合格,可续期使用2年。 联系单位: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联系人:范久强,王训 联系电话:010-85970977,85963937;传真:010-85965775 邮编:100026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二部分 关于延长申报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时间的紧急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7)82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国资委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驻京企业)向市建委申报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向区、县建委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1月15日,其它有关具体问题请参照近期《北京市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执行。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三部分 一、条件和业绩 具有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中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的(含在施工程和跨年度工程),现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2007年度未担任中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2、符合《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4)8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1208号)中业绩规模(见附件7)、数量和专业要求,业绩计算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业绩数量要求 ①、主持完成中型工程(见附件,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②、主持完成大型工程(见附件,下同)施工总承包1项。 ③、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④、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⑤、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⑥、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⑦、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⑧、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⑨、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二、其它有关说明 中国建造师网 http://www.coc.gov.cn/ 北京建设网 http://www.bjjs.gov.cn 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 http://www.bjp.gov.cn 宣武建委网站 http://jw.bjxw.gov.cn 企业身份认证锁联系电话:58934790 建设部网上申报电话:58934285 58933447 58933417 三、认定二级临时建造师主要相关文件: 1、《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http://www.bjjs.gov.cn/Portal0/InfoModule_1835/28505.htm 2、《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1208号 3、《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考试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 4、、《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4)82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1208号) 6、《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京建科教[2007]13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