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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其他机构  山西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2-24
【实施日期】 2007-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我市2008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临时零售)颁发工作即将开始,结合当前烟花爆竹事故频发及城市改造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临时零售单位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租赁定点设置的销售棚(与所在区安监部门联系),实行专店销售,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置明火。
  2、经营场所应远离人员密集区、易燃易爆场所、教学科研医疗机构等地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3、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经营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经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临时零售)办理程序
  1、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临时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12月27日起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所分配网点数量确定报名名额。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场所平面(或者设计)图和外部安全距离(100米)示意(实测)图。
  (4)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经营岗位责任制。
  2、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临时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将前述资料报送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组织人员对其申请资料和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书》中签注意见。
  3、审查合格的临时零售网点负责人和安全员经县(市、区)安监局培圳考核合格,并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及签订安全承诺书后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临时零售)。
  三、下列区域严禁设立经营单位:
  1、居民楼(包括底商)、商业楼和地下室;
  2、迎泽大街、长风街、柳巷、钟楼街、桥头街、开化寺街、新建路、府东(西)街两侧;
  3、加油站、煤气调压站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半径100米以内,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医院、博物馆、影剧院、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场所半径50米内。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公开、公正、严格依法许可,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周密安排搞好服务,办理好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工作。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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