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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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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丰都府告〔2007〕13号
【发布日期】 2007-12-25
【实施日期】 2007-1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通告


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销售和运输秩序,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渝办发(2007)31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  一、我县境内的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依法持有相关许可证照,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所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  二、鼓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网点采用销售配送制度。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从合法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建立健全销售台账,登记烟花爆竹的来源和去向,实行责任追溯,确保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的合法安全供应。经依法批准设立的零售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并与批发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明确经营的品种和数量,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
  三、严格销售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严禁一证多点、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  四、严格运输许可证制度,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须事先报经公安机关批准,使用具备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按指定路线封闭运输。
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行动,依法组织拉网式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
  六、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调查、处理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的作坊和窝点。对涉案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依法予以查扣并予以销毁,对涉案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  七、凡涉及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所有人员,应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  八、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向安监、公安等部门检举、揭发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举报者将予以保护、表彰和奖励。举报属实的,每次奖励1000元。举报电话:70759567、110。
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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