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社区居民的实际卫生需求出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基本原则:坚持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充分体现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以调整和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为主,改扩建和新建为辅,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协调发展。 工作目标: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素质较高、筹资渠道畅通、政策措施配套、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可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到2009年底,基本完成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10年,全市新建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数达到10个,服务站总数达到42个。 二、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医疗机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为主,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以及社区巡诊、预约转诊、家庭病床及护理为模式,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与管理、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等。 (二)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室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由政府设立,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由政府主导、企业和个人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补偿机制。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的密切协作 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在社区开展的预防接种、保健、健康教育、常见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计生服务部门将避孕药具的发放、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等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市二级以上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市二级以上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按照《关于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甘人发(2006)24号)要求,制订我市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多种形式培养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根据《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甘机编办发(2006)58号)要求,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管理机制,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业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部返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于社区卫生发展。先在1-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推行。企业职工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个人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 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估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开展医疗服务。按照《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标准》要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6名执业医师,其中,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20%;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同时,在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中,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针灸、推拿、按摩、理疗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社区居民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服务项目不少于4项,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服务项目不少于2项。 三、认真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制订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工作中,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原则上不再新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 市财政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政府采取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定额补助,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8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中央、省级财政各补助4元和2元,市财政补助2元,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市卫生局、财政局每半年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市财政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将已建成的建设街、胜利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购买的方式,逐步过渡为政府举办的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建成的五一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修建、租赁、修缮和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分别给予一定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社区卫生基础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于2010年底前,新建新华街、前进街、峪苑街、朝阳街等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三镇卫生院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其中峪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中核四○四集团公司设置,新华街、前进街、朝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建设,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四)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根据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的要求,由市人事部门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数,企业、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再核定编制。 (五)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根据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劳社发[2006]131号)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到2009年底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单位;逐步将家庭病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的比例要低于市级医院,具体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城市特困人口和低保人员的首诊医疗机构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急诊、急救除外),视病情予以转诊,否则不予支付费用。 (六)落实城市医疗救助政策 根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好城市生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初步建立起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相配套、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七)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并按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的个性化医疗服务,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全面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日常监管,在市卫生局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估制度。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市发改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订全市“十一五”城市社区卫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做好社区卫生资金的监管。 市卫生局: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管。认真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市医疗救助中的作用。 市城区办: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市人事局(编办):负责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负责完善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市建设局、规划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市劳动和保障局:负责制订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 市人口委: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市药监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政策,并依法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