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晋办发[2007]11号文件精神,2007年9月28日市编委会议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划转到了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委会[2007]17号文件对产煤县市尽快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提出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分清职责,强化监管,就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主体是煤炭管理部门,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包括参与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统计等,安委会是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机构,代表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现已分设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县(市、区),驻煤矿安监员统一归入到煤炭工业局管理,未分设的县市要配齐配强煤矿安全监管力量、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煤矿监管主体职能,驻煤矿安监员归其统一管理。 三、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安监局移交煤炭工业局管理。 四、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由煤炭工业局负责;煤矿培训资质的审核,对内由煤炭工业局负责,煤监局配合;对省由忻州市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炭局配合。 五、根据晋办发[2007]11号文精神,产煤县市原则上按照新的煤炭工业管理体制设立煤炭工业局,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