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后,由人防主管部门发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手续,由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实际等确定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应依据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标准,委托具有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方案,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发给《防空地下室结建许可证》。 二、规划部门应在《城市建设有关部门审核表》中增加“人防部门意见”栏目。 三、没有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或《防空地下室结建许可证》的,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四、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确定的标准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防空地下室结建备案证》。 五、对没有取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或《防空地下室结建备案证》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整个项目进行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地面建筑产权证。 六、在依法依规严格审批管理的同时,人防、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完善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改进审批服务,最大限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