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政务信息公开预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审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公开; (二)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做到公平、公正; (三)从实际出发,方便操作; (四)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预审机构 成立市政务信息公开预审小组,预审小组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各行政事业单位成立相应政务公开预审机构,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进行审核。 第四条 预审内容 (一)公开信息内容的预审 1、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的公开内容; 2、充分体现本单位职能特点的公开内容; 3、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4、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的预审 1、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先进的和节约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预审 1、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规定的或本单位对社会承诺的公开时间;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长期性公开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第五条 预审程序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由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收集,经市政府政务公开预审小组预审,报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选择在市政府网站或者《襄樊日报》、《襄樊晚报》、襄樊电视台、襄樊电台等媒体公开。 (二)各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预审机构预审,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行公开。 第六条 监督机制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其指定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公开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其指定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纳入公开范围的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进行评议。 3、凡政务公开内容应审未审,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襄樊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