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襄樊市政务公开评议办法(暂行)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2-26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襄樊市政务公开评议办法(暂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对象:市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窗口服务质量是否优化、工作人员是否廉洁、服务承诺是否兑现、办事效率是否高效便捷,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自评。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 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 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 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或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襄樊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