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征期安排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地税函[2007]302号
【发布日期】 2007-12-26
【实施日期】 2007-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征期安排的通知
渝地税函[2007]3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的规定,现将2008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税收征期安排明确如下:
  一、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1月11日。
  二、春节:2月6日—12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2月18日。
  三、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4月14日。
  四、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5月13日。
  五、端午节:6月7日—9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6月13日。
  六、中秋节:9月13日—15日放假,征期不顺延。
  七、国庆节:9月29日—10月5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10月15日。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广泛地向纳税人宣传,尽力避免增添纳税人负担。节假日期间,办税服务厅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