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征期安排的通知 渝地税函[2007]3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的规定,现将2008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税收征期安排明确如下: 一、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1月11日。 二、春节:2月6日—12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2月18日。 三、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4月14日。 四、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5月13日。 五、端午节:6月7日—9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6月13日。 六、中秋节:9月13日—15日放假,征期不顺延。 七、国庆节:9月29日—10月5日放假,征期最后一日顺延至10月15日。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广泛地向纳税人宣传,尽力避免增添纳税人负担。节假日期间,办税服务厅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