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与市场联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燃气管理处,市区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为确保民用瓶装液化气价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促进液化气行业开展公平、合法和有序竞争,现将《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与市场联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与市场联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规范》,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瓶装液化气价格频繁波动的形势,经研究,建立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与市场联动机制,以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原则 1、合理确定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平均经营费用和经营成本; 2、适时反映液化石油气市场供求状况; 3、鼓励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开展竞争。 二、运作办法 1、联动实施条件。 市物价局根据上月泰州石化、扬子石化两厂月平均气源出厂价,每月5日制定并在《泰州价格信息网》公布当月的瓶装液化气销售基准价。若上月平均气源出厂价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4%,则相应调整当月销售基准价,在4%幅度内则不作调整。但当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4%时,也相应调整销售基准价。 2、作价公式。 销售基准价=上月平均气源出厂价+平均经营费用+基本利润+应纳税金 实际零售价格=销售基准价*(1+浮动幅度) 销售基准价的计价单位为:元/公斤,尾数保留到分,零售单位每瓶价格保留到元,尾数实行四舍五入。 3、经营费用。 根据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对我市经营单位的成本监审资料,确定每吨液化气的经营费用为500元。今后每两年根据成本监审资料进行调整。 4、利润。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每吨民用瓶装液化气销售利润为80元。 5、应纳税金。 应纳税金=(经营费用+基本利润)*13% 6、浮动幅度。 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在公布基准价时一并公布,正常情况下上浮幅度不超过5%;下浮不限,但不得低于成本搞不正当竞争。 7、零售价格。 经营单位可根据市物价局公布的当月销售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液化气具体零售价格。 三、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 市局工价处负责采集泰州石化、扬子石化出厂价格资料,并建立台帐。同时对部分经营单位建立监测点,各监测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实际进价等数据。 四、相关优惠价格政策 经营单位(钢瓶产权单位)对持有低保、特困证的居民家庭,按低于实际零售价格5%每月优惠1瓶。 五、加强市场监管,保持市场价格相对稳定 各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改善经营服务,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开展公平、合法、有序竞争,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利益。各经营单位在销售点醒目处按照附表二样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在钢瓶上按照附表三样式张贴小标签。所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质量、计量和残液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 六、本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我局公布的《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 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元/吨、元/瓶 上月进货 上月销售 本月进货 本月销售 发票号 数量 平均单价 数量 平均单价 发票号 数量 单价 批发价 零售价 批发 零售 批发 零售 1 2 3 4 5 6 7 8 合计 本 月 库存合计 说明 (1)上期进货、销售项目的平均单价为加权平均单价; (2)进货价格为含税价; (3)本期销售项目中的批发、零售价为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价格。 (4)报报表时,附上本月进货发票复印件。 (5)本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物价局工价处、市建设局燃气管理处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填报人: 附表二: ***单位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公示 年 月 日 钢瓶型号 每瓶充装量 市物价局规定 零售价格(元/瓶) 销售基准价(元/公斤) 浮动幅度(%) YST-15 14.5(±0.5) 公斤 YST-10 9.5(±0.5) 公斤 经营单位电话: 价格监督电话:12358 附表三: ***单位液化石油气钢瓶标价 流水号 每瓶充装量 充装时间 零售价格 (元/瓶) (公斤) 年 月 日 元 经营单位电话: 价格监督电话:123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