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地税所二[2007]33号
【发布日期】 2007-12-29
【实施日期】 2007-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