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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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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7〕243号
【发布日期】 2007-12-29
【实施日期】 2008-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价发〔2007〕24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使用量大幅度增加,其纸张和规格相应增多,发票工本费也复杂多变,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发票收费的管理,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经研究,特制定《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试行两年,请遵照执行。 为保持发票工本费相对稳定,现有纸张、规格、联次的发票收费标准仍按原文件执行。
2007年12月29日
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税务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工本费的管理,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特制定《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一、发票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管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6)13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6)133号)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税务发票是指除增值税发票以外的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三、四川省发票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管理,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按本办法测算具体工本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四、本办法所指发票工本费标准是社会最终统一执行收费标准。
  五、发票工本费标准的确定实行成本基准系数公式计算法。
  成本基准系数是每平方米发票的加权平均印制成本单价。部分发票成本基准系数为:干式复写纸3.93;水印无碳复写纸3.92;卷式双胶纸、卷式水印纸5.65(其他纸张发票规格系数今后将尽快下达)。
  储运费是运杂费、仓储费、损耗费的合计,其费率为10%。
  六、发票工本费标准计费公式:
  1、发票出厂工本费(元∕份、本、卷)=成本基准系数(元∕平方米)×发票单联面积(平方米)×联数
  2、发票工本费(元∕份、本、卷)=税务发票出厂工本费(元∕份、本、卷)×(1+10%)(储运费率)
  七、对印量低于1万份、运距超过150公里以上、损耗大的票种可在发票工本费标准之上顺加4%的票种差价;特殊要求多、成本明显偏高的特殊票种,可在发票工本费标准之上顺加4%的票种差价。两项相加不得超过8%。
  八、由于有奖发票印制成本较高,有奖发票可在普通发票的基础上每份另加0.033元。
  九、为便于实际操作的简便易行,发票工本费最终执行标准采取四舍五入,尾数收舍到角。
  发票工本费计费单位:平推式电脑发票为每份;手工发票为每本;卷式发票为每巻;定额发票为每本。
  十、各级税务部门应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十一、地方税务部门发票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库,国家税务部门发票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国库,并纳入预算管理。
  十二、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二○○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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