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煤炭产业是我市的重要支柱产业,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确保我市有限的煤炭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最大限度地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煤炭产量与加强资源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适当控制煤矿开发建设规模; (二)坚持煤炭综合利用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加速发展煤炭转化产业和接续产业,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三)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与淘汰落后生产力相结合的原则,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联合改造提升; (四)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宏观调控,为我市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 (五)坚持煤炭开发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坚持市内资源与市外、省外、国外资源开发相互补充的原则,大力实施“枣煤外移”战略,提高煤炭资源储备和接续能力。 二、严格煤炭地质勘查准入,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煤炭资源勘查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的原则,合理确定煤炭资源勘查方向和区域。建立全市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严把煤炭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准入关,将地质勘查程度在普查以下的集中区域,作为我市煤炭资源重点勘探区,实行战略性保护,不再设置由社会投资的探矿权。对目前已存在市外企业或单位获得的探矿权,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煤炭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经专业机构评估后,市政府统一收购,统一管理。由国家和省、市政府安排资金、队伍统一组织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在采取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各项矿权收益要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实现滚动发展。 三、严格煤炭矿业权审批,建立全市煤炭企业准入制度 严格矿业权审批,凡未经国家和省、市政府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区域,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设置。煤炭资源矿业权登记转让,要与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相结合,要优先考虑我市市属、区(市)属骨干煤炭企业的资源接续。新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必须同步建设就地转化项目或与本市煤化工等用煤企业签订长期供煤协议,也可与本市煤化工等用煤企业合作开发,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必须有资源保障,新建矿井规模能力要达到45万吨以上。对埋藏深度超过1000米、地质条件复杂、现有开采技术水平难以有效保障安全生产的,暂不开发,可作为战略资源储备,待以后技术进步、条件具备、安全有保障时,再行开发。 四、严格规划管理,建立煤炭资源开发保障制度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煤炭开发规划与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相结合、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区总体规划相结合、煤炭开发与全市经济发展规划相一致的要求,立足长远,认真做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煤炭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将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我市未来经济发展用煤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时,要征求发展改革、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全市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生产开发规划批准后,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切实组织好规划的实施。原则上不得在重点煤炭规划区建设重要建筑物;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要征得国土资源和煤炭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对占压煤炭资源给予经济补偿。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凡不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煤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节约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建立保护性开发制度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建立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煤矿实施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报煤炭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变更登记。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量控制目标,严格标准,严格控制,科学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核查和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落实国家有关鼓励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矿产资源费。鼓励煤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凡开采厚度在0.5米及以下极薄煤层的煤矿,必须有安全保障,实行正规开采。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