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烟草市场的依法管理,强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监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促进我县烟草市场秩序的规范、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以及辖区内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我县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逐步趋于科学合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优化市场资源,满足消费需求,合理配置,科学调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申请优先原则。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人口比例标准,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应在320人以上。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 1、县城繁华街道地段,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在80米---100米(原则上执行上限,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给予特殊照顾的执行下限;县城 繁华街道地段的介定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实行一年一公示); 2、其他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在150米-200米(原则上执行上限,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给予特殊照顾的执行下限); 3、实行统一管理的社区、封闭式住宅小区内可按每满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户之间应当留有合理的间距,政府食堂、较大的厂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4、农村小中型综合性农贸市场内原则上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并要有一定的间距,县城大型综合农贸市场不超过4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小于50米; 5、农村集镇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在100米-150米(原则上执行上限,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给予特殊照顾的执行下限); 6、主支公路沿线可根据人口密度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原则上一个村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也可以农村每条主、支公路沿线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且每个零售点之间应当留有合理的间距; 7、汽车站内设置的烟草制品零点必须有固定经营门市,不得占道经营,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低于50米(车站内的较大商场、超市不受此条限制); 8、申请人属于特殊人群的,比如:退役残疾军人、英雄模范、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英雄模范及五级以上(原二等甲级以上)退役残疾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确因生活困难的,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 9、凡因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拆迁(不含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使烟草制品经营户发生地址变更,政府重新安置后烟草制品零售户又要求回迁到原址经营的,在没有违法记录的情况下,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拆迁安置证明后,由当事人向县烟草专卖局提出经营地址变更申请,其回迁到原经营场所的不受间距限制; 10、市、县双建工程中的超市和便民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11、辖区内较大的超市(城区超市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集镇超市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超市面积必须是相互贯通的门市)和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宾馆、酒楼、茶楼、歌舞厅、洗浴保健场所等高档娱乐场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原则上以申请零售点店铺的出入口中央开始至最近零售点店铺的出入口的中央(前后左右四方最近零售摊点),沿行人规范的行走道路进行测量。 第七条 申请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经营资金要求 1、城镇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资金不得少于8000元; 2、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资金不得少于4000元; 第八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情况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在易燃易爆场所及其附近的(加油站、加气站内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加油、加气设备间距在10米以上,无经营打火机、火材等火种,且取得相关部门安全认可的不受此条限制); 2、申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在中小学校内的或在中小学校门口周围10米以内的; 3、申请在消防通道、人行道、公共休闲场所等区域内不设置卷烟零售点的(经消防部门同意、城管部门同意,并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占道经营许可证的不受此条限制); 4、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销售卷烟的场所。 第九条 对在同一地域内的申请人,均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按照申请优先原则作出办证许可决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或许可证经营地址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5日公布的《垫江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垫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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