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自1998 年全面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目标,为构建和谐泉州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 (一)规范实施保障标准和比例。城市低保标准一般控制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2007年8月,省政府已全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起,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的鲤城、丰泽、洛江、泉港、石狮、晋江、南安、惠安等县(市、区)要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到260元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的安溪、永春、德化县要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到230元以上。要尽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相关补贴政策延长到今年6月的通知精神,确保补贴资金于1月底发放到每一户。农村低保标准各地可视情适当上调。今后,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比例,县(市、区)不得低于80%,乡(镇、街道)不能高于20%。有条件的地方可减少乡镇负担比例,直至全部取消乡镇负担。 (二)扩大保障面。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特别是目前农村低保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明显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南安、惠安等市(县),要在2008年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尤其是归侨、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群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低保的成果。要加大对低保边缘户的帮扶力度,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并发挥好慈善机构救济救急作用,积极探索逐步建立适度普惠型的低保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三)提高补助水平。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上涨指数,适当提高实际补助水平,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的县(市、区)要将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120元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的县(市、区)要提高到110 元以上;洛江、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等县(市、区)农村低保对象(不含五保对象)的月人均补助水平应提高到62元以上。今后,各地都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城乡低保标准与补助水平自然增长的动态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提高补助水平。 (四)逐步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根据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财力有困难的,五保供养标准可先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以后逐年提高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目前尚未参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的泉港区和惠安县,要从2008年1月起执行。 (五)改进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要建立大病救助先行支付制度,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把“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等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当前医疗救助水平比较低的问题,要适时修订救助政策,降低直至取消起付线,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各县(市、区)要落实好本级医疗救助配套资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和水平,全年发放的医疗救助金额不得低于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的70%。 二、严格城乡低保资金管理 (一)严格实行低保资金专户管理。各地低保资金(含五保对象补助资金)一律进入低保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低保资金安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乡(镇、街道)负担的低保资金,应先上缴到县级专户,再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二)完善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办法。为保证低保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各地要进一步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资金周转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月发放,方便保障对象,确保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到低保金,切实有效解决其生活困难。 (三)做好年度低保工作检查和资金预算。每年年底,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农办、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办法。年度检查的重点是省、市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本级负担资金预算安排到位情况、低保对象身份核对情况等。通过检查,在严格保障范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合理核定下年度保障人数,提出下年度所需资金的预算方案,确保本级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大力推进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 (一)实行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城市低保对象每季度至少审核一次,力争做到当月申请,次月审核。在现有的工作条件下,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每年年底按照低保动态管理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评定,符合低保条件的,下一年度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应认真做好思想工作,按规定程序操作,将其及时退出。 (二)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计算办法。市民政局要加强培训工作,统一规范低保家庭收入计算办法。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结构,抽取不同类型家庭进行模拟计算研究,统一计算口径,合理解决家庭收入核定难问题,使家庭收入计算办法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加强低保档案管理。加强低保档案管理是做好城乡低保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普遍建立“一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的档案管理制度,即各乡(镇、街道)有一个档案柜,各村(居)有一个档案盒,每户有一个档案袋。有关文件资料要装订成册,整齐统一,为下阶段推行城乡低保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四)强化低保政策宣传。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生活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帮助。要广泛宣传低保各项政策规章,使广大群众进一步理解低保制度是救济制度,不是社会福利,积极引导、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居民学习各项劳动技能,勤劳脱贫致富。要大力宣传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子女应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能推卸赡养责任。对于个别家庭为达到单独享受低保金目的,让老人分户独立生活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纠正其不当行为,视情处理,直至取消低保资格。 (五)整合医疗救助资源。加强医疗救助资源整合及各项救助的互动与衔接,积极做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慈善组织救助互相衔接工作,进一步发挥医疗救助整体效益。 四、切实加强低保工作队伍建设 城乡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内容繁杂、涉及面广,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低保工作,设立低保专门工作机构,切实解决好人员编制经费问题,特别是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总编制大盘子中统筹考虑,适当增加民政部门的编制,配备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培养,努力改变我市低保工作队伍建设滞后、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困难局面。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为低保工作管理服务和顺利运行提供切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深入、系统地开展低保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地的低保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