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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和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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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穗劳社工资[2008]1号
【发布日期】 2008-01-04
【实施日期】 2008-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和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的通知


一、本市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的计发办法不变,但计发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障标准。
二、本市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最低保障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四、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的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的待岗生活费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按最低保障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六、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保证最低保障标准落实到位。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在2008年3月1日前把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本局。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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