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文〔2008〕7 号
【发布日期】 2008-01-13
【实施日期】 2008-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 年,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2005年,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出台了《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5)252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三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纲要》的总体部署和我市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还存在一些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了适应新形势对市、县(市、区)政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贯彻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保障《纲要》在我市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县(市、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要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调整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各领导机构要定期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和措施,加强协调和领导。跟踪检查纲要实施情况,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议事日程,每年研究一次,及时解决推进中发现的问题。
  二、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协调推进力度。要继续贯彻落实好《纲要》和我市《实施意见》,着力抓好我市《实施意见》中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实施意见》确定的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带动其他单位,确保各项任务能够落到实处,各种配套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各责任单位要重点检查并按时序进度上报《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加以解决。
  三、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规范自身行政职能,强化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行政首长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要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编制的通知》精神,落实好市政府法制工作机制升格报批和各县(市、区)法制工作机构编制及人员,不允许违反规定占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专有编制。逐步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法律水平高的干部充实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各级、各部门要在经费、办公条件上继续给予支持,让法制工作机构“有机构干事、有人员干事、有条件干事”。要给法制工作机构压担子、提要求,促使他们“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 要积极向党委、组织部门推荐法制干部的交流使用,增强法制干部队伍的活力和能力。
  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多介入研究实际问题,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法,既要敢于“说不”,又要能够提出可行的主意、适用的法律意见,积极主动地当好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高级参谋、得力助手、合格顾问。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不断总结、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克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现象,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积极向省政府申报县级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合理调整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完善集中审批、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推进市、县、乡三级审批联动,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当前特别要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制假售假、乱占耕地水域、破坏资源、污染环境、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遵循法定程序执法,依法应当立案调查的,必须立案调查、取证,不得擅自当场作出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必须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本单位的所有法定行政执法行为及其依据,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权限层层分解到每个执法部门、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要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对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要坚决给予行政处分,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五、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决策规则。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紧急情况外,要采取社会公示、听证、论证、座谈、公众列席会议旁听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并由行政决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策。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要及时通过一定方式反馈,实现行政决策内、外部系统的互联互通。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全程参加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
  六、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 月1日起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抓紧整理本机关政府信息,编制和修订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依据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制定考核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健全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完善“政风行风直通车”、“一线通”、“政风行风热线”等沟通平台,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的诉求,属于政府管理事项的要及时予以受理,并依法公正作出处理,努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健全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及时了解群众的利益诉求,获取深层次、预警性的社会信息。
  八、组织公务员法律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建立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理论中心组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并保障足够的学法时间。逐步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制度,在会前组织学习与审议、讨论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坚持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分别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法律集中培训制度。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干部依法行政纳入培训计划,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坚持法律自学制度。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加强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持之以恒,注重实效。要探索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提拔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实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逐步推行在市、县政府领导班子中配备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者法律教育背景的领导干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组织好两年一次的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泉州考区的考务工作。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都必须经过法律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未取得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对在职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在岗培训并考试、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要把法律素质确立为公务员的必备素质,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所占的比重。
  九、认真执行《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一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的,市、县(市、区)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领导不得签发。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按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上一级行政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要加强对制发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监督,对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健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要坚决防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互抵触、丧失依据、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出台,特别是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禁止执法机关检查等违法承诺或者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内容、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对含有上述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5 年,需继续实施的,应重新公布。没有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满5 年自然失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暂行、试行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暂行、试行时间。暂行、试行时间不得超过2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满2年自然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60 日前重新公布。
  十、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没收入和收费。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十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按照《泉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成立泉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环保系统、工商系统和泉港区政府、安溪县政府等五个单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要抓紧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并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2007 年12 月底,由市政府出具相关审核确认意见后,试点单位组织对全系统人员进行培训,于2008 年3月开始实施试行,争取2008 年6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落到实处,及时化解行政处罚中出现的争议,学习其他设区市先进经验,探索设立行政处罚监督机构,专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加大监督力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十二、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实施,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其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凡是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并公正作出裁决;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地作出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途径。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健全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案件3人承办。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促进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要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渠道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的趋势性问题、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苗头,努力研究出预警性、前瞻性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尝试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对接机制。由信访局牵头,会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部分可能涉及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信访案件,依法引导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对于其中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信访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救济渠道,预防部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涉法案件因久拖不决,演变成为信访案件。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