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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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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重庆市  
【发文字号】 万盛府发〔2008〕9号
【发布日期】 2008-01-15
【实施日期】 2008-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万盛府发〔200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市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区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和《万盛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万府发(2001)21号)的规定,经2008年1月10日区十六届人民政府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万盛主城规划区以内的建筑工程,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调整为120元计征;主城区以外的建筑工程,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调整为8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征收后,全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仍按照《万盛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区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经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主城规划区、各外围组团、各工矿点及小城镇居民点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免收配套费,超建部分按规定计征配套费;在上述范围之外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不征收配套费。自用住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须补交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受理的项目,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交齐城市建设配套费,逾期未交清的,以申报项目为单位按新标准重新计征。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地域说明
一、主城规划区
包括中心组团、建设组团、鱼田堡组团、平山组团和南桐组团规划区范围。
二、外围组团
包括青年―关坝组团、景星组团、丛林组团、石林组团规划区范围。
三、工矿点及小城镇居民点
包括红岩煤矿、砚石台煤矿、新田湾煤矿、金桥镇、景星老镇、石林老镇、江流坝、万盛火电厂、崇庆浒、猪行、九锅箐、白龙湖、青山湖等规划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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