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任务分解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安字(200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8年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工作,州安委会办公室制订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国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州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全州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自治区下达给自治州的2008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9个市县级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37个州直部门(新增阿管局、国资委)、2个重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安全生产目标 (一)事故控制指标: 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减少一般死亡事故,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自治州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级分解安全事故控制任务,层层签订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各级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在工作决策和评优选先中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加大奖励和惩罚力度,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2、安全生产保障。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机构网络。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公共基础设施、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积极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3、事故防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加强事故预警分析。深入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处理。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对隐患做到措施、资金、人员、时间“四落实”。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三同时”工作,做到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依法打击、取缔、关闭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做好各预案的衔接。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在主流媒体开辟安全生产专栏,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的氛围。新闻及有关单位要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方案和计划。有计划开展各级党政干部安全培训工作。加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6、事故报告和查处。及时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事故发生后,认真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建立并完善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将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地和车辆所在地年度考核。规定时限内,事故结案率100%。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将2008年全州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实行层层负责制。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治州主管领导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责任书》主要内容 1.事故控制指标(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煤矿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农机事故等);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奖惩。 (三)《责任书》一式两份,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三、考核标准 (一)考核期: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 1、事故控制指标。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公安消防局、农机局、公安交警支队提供的考核数据为依据,总分1000分。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自治州2008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打分,总分1000分。 将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1000分。其中控制指标占60%,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占40%。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受到道路交通事故红牌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评定标准: 1、先进单位。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分在950分以上、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起数低于控制指标、没有受到道路交通事故红牌警告、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指标的;州直相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分数在950分以上、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死亡人数低于控制指标的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合格单位。县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评分在800-950分,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起数没有严重超出控制指标,没有受到道路交通事故红牌警告,没有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州直相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分数在800-950分,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没有超出控制指标,死亡人数没有超出控制指标的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评定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3、不合格单位。县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评分在800分以下,或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起数超出控制指标50%,或受到道路交通事故红牌警告,或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州直相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分数在800分以下,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超出控制指标,或死亡人数超出控制指标的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评定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四、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组由自治州精神文明办、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公安消防局、农机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共同组成,具体考核工作由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对企业的考核,采用自查、抽查和核查的方式进行。企业根据《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上报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考核组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于申请2007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进行核查。 (三)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成绩。 五、奖惩 (一)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州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先进单位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2008年度自治州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牌,同时给予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对获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70000元。 2、对获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自治州相关部门,奖励人民币30000元。 3、对获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三)受奖单位,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 (四)经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罚款人民币10000元。被罚单位,罚款中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行政正职须在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做检查。 (五)被罚单位的罚款于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上缴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罚款不得用公款报销。各单位上缴的罚款用于自治州下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州财政支付。 (六)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取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合格单位的,一经发现即视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已发奖金除如数退回外,另按奖金额加倍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