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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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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综发(2008)17号
【发布日期】 2008-01-19
【实施日期】 2008-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
陕价综发(2008)1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8)1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认识国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政策界限并在实施中做到准确、适度。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能够正确理解政府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物价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切实抓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落实工作。
  二、确定公布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名单。各地要依据省政府确定后公布的重要商品及服务调价备案目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尽快提出具体企业名单,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及时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经营者提供便利。在审查企业备案时,要依法行政,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三、加强值班制度,确保工作情况及时上传下达。建立专人值班制度,并将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于1月21日前报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相关负责人和值班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从1月21日开始,每周一通过纵向网或传真方式将有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
  联系人:丁西峰 牛宇
  电话(传真):87292602  87291478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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