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目标。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棚户区、老国有企业筒子楼、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多元投资;明确责任、狠抓抓落实的原则。坚持区分缓急、分层次梯度保障,坚持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1. 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底前,各县(市)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县(市)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房管、民政部门牵头,劳动、人事、工商部门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合。 2.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寡、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货币补贴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由房管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3. 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根据廉租住房保障需求情况,各级政府可采取建设、收购、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归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设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鼓励单位企业将旧有住房用于安置本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4. 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财政部门要设立宗地台帐,将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用于廉租保障资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余额部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五是社会捐赠的资金;六是其它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要会同房管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安排使用情况。 5. 强化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严格规范廉租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引入社会诚信机制,建立个人申报、部门审核、社区评议、媒体公示等制度,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建立健全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2.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全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商品房开工面积的10%。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于家庭人口较多及高层住宅等可适度放宽。 3.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 市) 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4. 严格限制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主城区较远且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并利用自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供应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按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需求后,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 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和国有大企业危旧房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2008年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解决全部3759户住房问题;2009年底完成老国有大企业60万平方米危旧房改造任务。 2. 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3. 积极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鼓励用工单位在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建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出租住房。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1. 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用地指标申报时单独列出。 2. 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应在交通便利、方便生活的地区建设。 3. 健全工作机制。市、县(市)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 县(市、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落实工作责任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房管、住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抓紧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房管、住房、民政部门抓紧制定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房管、住房、统计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发改委会同房管部门做好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建设支持资金和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争取工作。发改部门会同房管、住房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规划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住房办会同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监察局等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项目法人招标。财政部门重点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督。人事部门应加强管理体制调研,明确各县(市、区)的住房保障机构编制及相应的职能。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房管局等部门备案,市房管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截留、排挤、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以及不按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我市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