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日照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在2008年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为依据,以高危行业为重点,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基础上,深入宣传发动,依靠全社会力量,从落实企业管理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建设两个方面,进一步排查和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分级管理机制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杜绝新的事故隐患产生,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隐患查改工作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隐患治理年”活动的工作重点为,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宾馆、商场、饭店、医院、学校、地下人防工程等人员密集场所。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四、隐患查改的重点内容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的共性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7、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见附件2)。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隐患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全市“隐患治理年”活动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及时调度研究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要采取综合措施,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各成员单位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组织、督促本部门、本行业相关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各区县也要成立“隐患治理年”活动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隐患治理年”活动。 (二)职责分工。 “隐患治理年”活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和市安委会的活动方案,认真抓好本行政区域“隐患治理年”活动的落实。 2、市安监、经贸、公安、交通、建设、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教育、卫生、人防、农机、港航、公路、质监、海事、石油、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抓好各阶段工作的组织、指导及督查。 3、中央和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治理年”活动。 4、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 六、实施步骤 “隐患治理年”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企业自查和区县部门检查相互压茬,不间断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 从现在开始至1月31日,各区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的工作方案。各区县及市“隐患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专项工作方案和联络员名单,于2月5日前报市“隐患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2月1日至10月31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要按照分级监管的关系将排查治理情况每月月底前上报各级政府及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区县部门检查阶段:3月1日至10月31日,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组成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各级各部门要针对发现的问题以及没有及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大治理工作力度,落实治理资金、责任人、措施、时限和监控措施。 (四)市政府督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1日,市政府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六)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区县、各部门要对“隐患治理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材料要于12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事故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只有治理隐患,才能防范事故,才能把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治理年”活动,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取措施将隐患治理的要求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一个单位,不留死角。 (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隐患治理年”活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未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单位要予以曝光。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治理年”活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尊重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消除违章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 (三)突出治理重点,建立长效机制。“隐患治理年”活动要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隐患治理的重中之重是要抓好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各区县要以“隐患治理年”活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起完整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纳入监控、监管范围。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监督执法,确保治理实效,实行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及销号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针对“隐患治理年”活动,制定详细的执法检查计划。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深入生产一线,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并依法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对已经查出的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整改制度。对已经整改完成的隐患,要经专家验收,并予以销号。逾期未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督促企业按期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 (五)加强调度督查,认真搞好总结。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隐患治理年”活动的组织和调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区县、本单位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隐患治理活动的协调,对企业自身和当地政府无法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统筹协调解决。 附件1: 日照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侯成君(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崔 平(市政府副秘书长、打私办主任) 陈修全(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林 桦(市经贸委副主任) 朱先亮(市教育局副局长) 盛聚堂(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侦察员) 张守凤(市建委副主任、建工处主任) 王 玉(市交通局副局长) 刘兆明(市水利局副局长) 程道杰(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马臻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调研员) 唐仕升(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贾淼源(市安监局调研员) 牟善增(市人防办副主任) 陈常礼(市农机局副调研员) 潘月营(市公路局副局长) 杜学进(市港航局副局长) 李可志(市质监局副局长) 阚永仁(日照海事局副局长) 安 勇(日照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陈占智(日照石油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副调研员王宏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隐患治理年”活动中有关行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1、非煤矿山企业 (1)矿山生产企业。 一是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二是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三是是否存在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尾矿库。 一是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二是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三是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四是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五是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六是防洪度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七是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八是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2、冶金企业 一是《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是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三是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是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五是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六是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七是冶金、有色金属(特别是黄金)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八是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九是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十是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3、化工生产经营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1)化工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一是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是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是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五是对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进行管理和实施现场动态监控情况。 六是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七是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八是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九是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2)化工经营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一是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二是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三是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安装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四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专车专用,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3)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一是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二是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三是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4、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一是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二是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5、建筑施工企业 (1)房屋、电力、水利、桥梁、隧道等建筑施工。 一是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 二是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三是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五是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六是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七是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八是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得到严格实施。 九是施工现场板房、围墙等临时设施安全稳固情况,以及防火、防中毒、坍塌等防范群死群伤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十是工程建设履行法定程序和制度情况,施工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十一是房屋拆除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拆除方案是否科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十二是既有建筑装修、夹层、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等活动履行建设程序、方案审查、检测鉴定以及监督管理情况。 (2)市政工程施工及监管。 一是城镇供水水源地保护及水质控制情况;燃气管线占压等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监控情况。 二是深入各类管沟(井)维护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是城市公交车辆等各类载客运输工具安全运行情况。 四是易受暴雨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涵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 五是行道树、大型广告牌、公交站亭、路灯等公用设施防风加固情况。 六是年代较长、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房屋以及简易房和临时性房屋建筑的安全状况。 6、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一是企业按照许可能力和年度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超员、超量、超时、超产“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 二是对2006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合格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 四是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五是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器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的情况。 7、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 一是汽机、锅炉、电气等重点设备的健康运行状况,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二是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三是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讯系统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四是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厂内重点部位防火、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五是季节性安全防灾的管理措施情况,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2)电网企业。 一是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二是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三是对重要用户供电安全管理情况和保电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是季节性安全防灾的管理措施情况,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五是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复核审查情况,是否准确预测负荷,平衡发用计划,制定电网调度措施,电网备用容量是否满足要求。 8、道路运输企业 一是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二是对租赁承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情况。 三是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四是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和例行保养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五是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 六是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9、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一是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二是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三是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10、水上运输企业 一是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取得和保持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海务、机务主管)、专职管理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情况,船员任职资格情况;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的落实情况。 二是防止船舶航行碰撞等各项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是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四是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五是水路运输企业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六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作业是否超范围经营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七是港口企业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八是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获取相应证书的情况;危险货物作业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九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实施封闭式作业管理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和岗位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是航运企业对雾航、避碰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是航运企业严格执行客运船舶安全适航风级规定情况; 十二是水上施工企业加强施工船舶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1、铁路运输企业 一是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二是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三是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四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五是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六是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七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12、渔业生产 一是渔船安全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二是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渔船航行签证簿以及证件年检或年审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 三是渔业船员配备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四是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五是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养殖渔船、养殖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六是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预案、渔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13、农机行业 一是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二是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三是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四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14、水库 一是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是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浆和老化现象情况。 三是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四是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五是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六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巡视检查情况。 七是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八是水上通航和游乐设施的可靠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15、学校 一是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二是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三是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五是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六是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七是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16、人员密集场所 一是商场、饭店、娱乐场所、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二是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三是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四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五是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六是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七是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八是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地下工程,消防安全验收情况。 九是地下工程使用的布局,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及进排风、排烟系统等设备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十是地下工程防汛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008-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