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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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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福建省  
【发文字号】 漳政办(2008)13号
【发布日期】 2008-01-22
【实施日期】 2008-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切实消除隐患,防范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今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旺季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好准入关口,规范管理、严格审批
  春节即将到来,烟花爆竹经营进入高峰期。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做好批发、经营企业布点规划工作。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对从事储存批发的单位,要严格审查储存仓库和配送安全条件。重点审查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消防、防雷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有超量储存现象;生产厂家有否生产许可手续;采购的产品是否含有氯酸钾;配送的运输车辆是否具有资质。对经营零售点要重点审查布点是否合理;存放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是否存在前店后储;消防器材和警示标志是否完备;烟花爆竹商品有否专柜陈列;有否销售非法产品和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等,严把准入关。
  要严格控制人员密集区域零售点,强化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监管,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现象。对未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一律暂停批发经营活动;对未取得许可证的销售网点,一律予以取缔。
  二、落实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和曾经发生过非法生产的县区、乡镇、村(居)委会,要落实监管“三级责任制”,实行分片包干、挂勾到户、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市、县公安、安监、质监、铁路、交通、工商、邮政、供销等部门要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漳政办(2008)218号)中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各自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三、建立联动机制,突出重点、打防并举
  要深刻吸取莆田仙游板头镇“1·4”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的沉痛教训,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各县(市、区)在春节前要再组织一次烟花爆竹安全“拉网式”大检查,市、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公安、安监、质检、工商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杜绝非法生产、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在我市死灰复燃;要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与批发行为,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一旦发现非法生产作坊和储存窝点,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并从原料来源、销售去向等环节顺藤摸瓜,全面追查,彻底切断非法生产经营的产销链。在联合执法中发现违反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要加强宣传教育,重点乡镇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张贴宣传画等媒体手段,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非法生产。市、县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形成有效的群防群治社会氛围。
  要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凡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举办单位应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制定预案,并严格按有关规程和方案作业。通过多形式、全方位监管,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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