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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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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浙价调〔2008〕20号
【发布日期】 2008-01-22
【实施日期】 2008-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范围内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安定群众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加强领导,在遵循经济规律、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我省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调价备案工作职责。各级价格部门要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办法》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调价备案具体企业名单经省价格部门审核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商品按省局公布的目录执行,具体品种、规格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调价备案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备案受理地点、联系电话等。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应树立服务意识,尽可能地为备案企业提供方便。
  三、加强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加强对与干预对象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范围内传导。要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严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辅助性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目的在于制止企业不合理涨价和乱涨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临时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主动释疑解惑,引导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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