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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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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漳政办(2008)16号
【发布日期】 2008-01-24
【实施日期】 2008-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
  为深刻汲取莆田“10.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亡人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有关法规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提出全市“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  一、整治工作依据。本措施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  二、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漳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立漳州市“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组成与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同,负责督促、协调全市合用场所排查整治工作;明查、暗访、跟踪各县(市、区)合用场所整治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应成立“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整治办公室,抽调公安、经贸、安监、工商、建设、国土、城乡规划、文化文物、行政执法、消防等职能部门人员和聘用专职人员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执法队伍,集中办公,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镇(街道)、村(居)辖区的“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跟踪各地“三合一”场所整治进度,抽查隐瞒不报、漏报的“三合一”场所情况。
  三、加大整治力度。凡属公共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规定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纳入本措施的整治范围。严格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整治”活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126号)要求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地毯式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按照公共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实施整改,整改后经县(市、区)整治办组织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做到整治合格一个、组织验收一个、投入生产一个。
  四、坚持严格执法。各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坚决查封;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依照《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  五、强化宣传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加大对“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重点宣传“三合一”场所的危害性和整治防范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设立“三合一”场所曝光台,对新发现的“三合一”场所,以及拒不整改的“钉子户”、“难缠户”进行曝光。漳州电视台、闽南日报要做好“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设立曝光台。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发动鼓励广大群众参与举报“三合一”场所。
  六、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应明确各级各部门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建立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定期检查考评、行政责任监察和事故责任倒查,做到事前强责,事后问责,定期问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研究本地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对现有“三合一”场所集中的区域,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统筹组织实施改造,分区规划建设。各县(市、区)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方位排查,对“三合一”场所应当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法整改的,应采取坚决查封或停水停电等措施消除隐患。
  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闽政2004)19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本系统、本行业的 “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整治力度。
  县(市、区)整治办要及时将各县(市、区)“三合一”场所情况和相关业主、房屋出租人名单通报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并在六十日内将本部门对“三合一”场所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书面反馈给县整治办,形成互通信息、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存在“三合一”场所的县(市、区)整治办每月5日前向市整治办汇报整治工作情况。
  国土、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用地、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场所的建筑,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处罚;对须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应给予支持。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给予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  税务部门要加大对“三合一”企业的税收征管力度,依法严查偷税、漏税行为。
  房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排查治理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  供电、供水部门要全力配合各地“三合一”场所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强制断电、断水。
  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  公安部门对建筑出租给他人从事 “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对“三合一”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  消防部门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场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技术层面上的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综合整治监督管理,通报各级各部门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情况,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  商请人民法院对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处罚,依法给予支持,依法尽快执行。
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必要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或提出监察建议。
  七、严肃追究责任
  “三合一”场所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辖区“三合一”场所整治不力或发生火灾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同时,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三合一”场所整治不力或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以下办法严肃责任追究。
  (一)该报不报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  (二)该报不报并发生火灾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又发生火灾的,由监察部门对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建议。
  (三)该报不报又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整治不力或发生由于过失引起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且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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