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泉州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方案 为加强基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百姓饮食用药安全,决定在我市建立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兼职监管人员队伍。具体方案如下: 一、名称 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 二、人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了解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意识较强,有较强的为群众服务意识。 2、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工作责任心强,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廉洁自律,吃苦耐劳,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能力。 3、身体健康,能常驻所在村(社区)。 4、具有高中以上(含)文化程度,年龄在25—60周岁之间。 三、人员配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配备1名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可配备2名。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 名分管领导,并指定1名干部负责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的日常管理。 四、工作职责 1、宣传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向群众宣传科学合理饮食、用药知识,增强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意识。 2、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村(社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的管理,对本村(社区)群众的日常饮食用药情况进行察访,收集报告食品药品市场动态信息。 3、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调查取证。 4、传递相关部门有关食品药品监管的信息,了解掌握本村(社区)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反映本村(社区)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做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知识等培训教育。 7、协助做好维护本村(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其他工作。 五、选聘办法 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的选聘采用“村推、县批、镇聘”的办法,选聘程序如下: 1、推荐人选。由村(居)委会根据选聘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人选,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食品药品专业知识的人员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用的药品质量协管信息员以及村(居)务专职工作者优先推荐。 2、人选确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推荐人选组织考核,每个村(社区)初选1 名(可配备2 名的村、社区初选2名)拟聘人选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所在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拟聘人选审核确定。 3、公示及聘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审核确定后的拟聘人选在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后决定聘用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2年。 经公示存在异议不宜聘用的,由村(居)委会重新推荐人选。 六、津贴及经费来源 1、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的津贴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放。 2、以上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按市级财政30%、县(市、区)财政70%共同承担;泉港区、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按市级财政70%、县(区)财政30%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工作量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协管员津贴标准。 3、市财政每年另安排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培训、宣传、奖励等经费30万元,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和使用。各县(市)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给本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 七、建立协管员工作制度 建立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定期指导联络、学习培训、“一簿一卡”(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情况登记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建议意见卡)等项制度,切实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的管理。在村(居)委会所在地统一公布食品药品协管员职责和协管员的姓名、电话、住址以及咨询、投诉、举报指南,方便本村(社区)群众联系。 八、考核及奖惩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每年年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聘用的协管员组织考核,对存在的问题要向个人反馈并督促整改。考核结果按权限分别报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能胜任工作、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滥用职权的协管员按权限分别报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解聘。 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任期届满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按权限分别报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后,称职的可续聘,不称职的不再聘用。 对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