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日政发〔20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文物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和悠久历史的见证。我市文物资源丰富,两城镇遗址、东海峪遗址、尧王城遗址、丹土遗址、陵阳河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址已成为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和人类文明的瑰宝,是创造我市良好人文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心保护并有效开发利用好文物资源,对于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大力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它主要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在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加快的同时,文化生态环境也在发生变化,我市同各地一样,文物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古建筑、古遗址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突出抓好日照特色和文物保护的重点 (一)明确文物保护工作的任务目标。依据日照市文物的特色,突出做好龙山文化、莒文化和汉文化的挖掘保护,重点做好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与尧、姜太公、项橐、刘勰、丁肇中、王献唐等相关遗址和建筑的保护利用。到2010年,文物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日照龙山文化、莒文化、汉文化等文化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到2015年,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遗迹得到较好的展示利用,日照龙山文化、莒文化、汉文化等成为我市特色文化品牌,在建设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名录体系建设。文物保护名录体系,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日照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其它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目前,我市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东港区两城镇遗址,岚山区尧王城遗址,莒县齐长城,五莲县丹土遗址、齐长城,日照经济开发区东海峪遗址)、山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7处(东港区苏家村遗址,岚山区小代疃遗址,莒县陵阳河遗址、大朱村遗址、杭头遗址、塘子遗址、莒国故城、刘勰故居、刘章墓、城阳王墓、前井汪墓群、齐家庄墓群,五莲县牌孤城遗址、东城仙遗址、董家营遗址、丁公石祠、五莲山光明寺)、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1处(莒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99处(其中东港区38处、岚山区42处、日照经济开发区8处)、各类文物遗址2000余处。要认真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摸清文物家底,积极做好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加快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建设,落实“五纳入”和“四有”保护措施,并编制保护规划。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在城镇化过程中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迹的生态环境。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落实保护措施。 (三)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编制、修改城乡建设规划时,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措施。要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文物保护经费应随着本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要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日程,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要认真落实文物保护职责,将文物保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 (四)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一是要有保护范围。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二是要有保护标志说明。树立保护标志说明,标示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并根据需要设置说明碑、保护界桩等。三是要有记录档案。建立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文物保护单位所载内容。四是要有保护机构。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所在村居或单位要设立文物保护组织,并由专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五)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六)集中力量做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认真实施两城镇大遗址保护工程、丹土遗址博物馆建设工程、定林寺和丁公石祠维修等文物保护工程,及时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切实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严格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两城镇遗址保护项目,作为“十一五”期间100处国家重点大遗址保护项目,要以确保遗址的整体性、完整性为根本,坚决避免不利于遗址保护的开发建设行为,通过编制详细具体的规划,建设以展示日照黑陶文化和开发黑陶文化产业为主题的生态园区。 (七)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建设文物数据库,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加强对文物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精心做好市博物馆文物库房改扩建工程和莒县博物馆新馆建设工程,实施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 三、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落实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研究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物保护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文物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物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逐步实现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加强文物保护和行政执法力量。加强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物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完善文物保护制度。充实文物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事,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确定每年4月为“日照市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宣传月”,督促抓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和“四有”措施落实,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保卫措施,查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非法建设行为,督察拆除并恢复原貌等。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各级要充分利用“日照市文物行政执法宣传月”、“4?18国际古迹遗址日”、“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日,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物的丰富内涵,做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全社会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并积极关注、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工作。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