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8)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8年1月25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8)23号)精神,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120元,其中95元作为基本增加部分,25元与各设区市、中央属行业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水平挂钩,以此确定各地、中央属行业单位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我市具体调整增加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14元。 四、省级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可参照闽政文(2008)23号规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方案》确定的我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于2008年春节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08年2月21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 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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