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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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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库(2008)3号
【发布日期】 2008-01-30
【实施日期】 2008-0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会计核算,现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净资产类增设“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编码为315。
  本科目核算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增减变动。
  年度终了,从财政超收收入中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为弥补财政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二、在收入类增设“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编码为415。
  本科目核算为弥补财政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调用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年度终了,为弥补财政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三、在支出类增设“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为515。
  本科目核算从财政超收收入中安排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年度终了,从财政超收收入中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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