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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徐州市委、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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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共江苏省徐州市委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委发(2008)4号
【发布日期】 2008-01-30
【实施日期】 2008-0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近年来,我市土地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全市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性质还比较严重,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也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行为,依法合理管地用地,杜绝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制度,落实土地管理各项措施
  (一)全面落实土地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市、县(市、区)、镇(办事处)逐级签定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状,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各级政府管地用地行为,坚决守住全市基本农田不少于853万亩的“红线”。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国土资源局是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发挥牵头作用。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城镇规划、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和程序,各负其责,配合国土部门,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核查处理;司法机关负责对破坏土地资源的刑事案件立案查处。
  (三)实行联合查处违法用地机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制止、限期整改,由国土部门向相关单位或个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土部门函告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相关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对未获取用地批准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审批、核准,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环保部门不予受理环评论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商、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纳税登记;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建设部门停止质量监督并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其分割登记,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四)严格落实土地巡查督查制度。健全县(市、区)、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巡查网络,聘请土地协管员。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实行有奖举报。要全面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早发现、早查处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土地执法的发现率、查处率、执行率。国土、监察部门对重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直接查办或挂牌督办,定期公布土地违法案件和查处情况。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案件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国土、监察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转让及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没收或拆除。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由国土部门责令当事人15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地貌,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并恢复地貌。当事人拒不拆除的,由国土部门立案处理,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一律没收,由国土部门清点后,将移交文书、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并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代管没收标的物。其中,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镇规划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
  (三)非法转让及非法占用土地案件,除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没收或拆除外,并处以罚款,按土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的高限标准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国土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并处30元/平方米罚款;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并处25元/平方米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中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并处15元/平方米罚款;边报批边用地的,并处10元/平方米罚款。
  从严查处“以租代征”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出租方,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对承租方以非法占地处理。
  (四)全面落实征地补偿政策。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凡补偿低于省市规定标准的、补偿安置费用和政府出资未能及时足额进入专户的,不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征地补偿不到位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对已经获得用地审批尚未实施供地的违法违规用地,用地单位要抓紧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补偿款等现象。对因补偿不到位引发的信访问题,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从严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县(市)、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宗数比例超过30%(含30%),或面积超过25%(含25%)的,分管负责人降低一级职务。
  (二)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凡单宗项目违法用地面积超5亩、建成违法建筑面积超1000平方米的(含累计),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地村(居委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镇(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区市容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予以降职,区分管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各县(市)、贾汪区内,凡单宗项目违法用地超10亩、建成建筑面积超20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所在地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镇(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降职,县(市、区)分管和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四)因土地违法违规被查处造成的客商损失、拆除费用、恢复地貌支出等,依法向批准项目用地的责任人追偿。
  (五)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
  四、健全违法违规用地管理长效机制
  (一)实行干部提拔国土工作“一票否决”制度。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提拔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凡因土地管理工作不力的,一律不予提拔。
  (二)严格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土地管理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增加下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下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因重大违法案件被省、部直接查处的,或因用地问题引发集访、越级访且在半年内仍未息访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0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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