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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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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检发(2008)25号
【发布日期】 2008-01-30
【实施日期】 2008-0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8)2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6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这次全面开展惠农价费政策专项检查,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省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遏制市场价格过快上涨势头,有效防止明显通货膨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这次检查由省物价局负责安排部署和政策咨询、指导,检查期间将组织督导组对部分市(区)进行检查和督导。具体检查工作主要由市、县(区)物价部门负责。设区市物价局可以采取下查一级、联合办案,组织县区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在保证国家确定的检查内容(化肥价格检查另行专题安排)不留空白点、不留死角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检查重点。这次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在开展检查工作之前,应组织市、县(区)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业务培训。
  三、做好信息报送和总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各设区市物价局和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要确定专人汇总本地检查情况,并在专项检查期间的每月9日、23日上午12时前将本阶段检查情况以简报形式,上报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传真:029—87326050,邮箱:87326050@sohu.com)。对检查中发现因执行越权文件造成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各地要及时专题向省物价局报告。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在4月30日前分别提交全国农资价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全国惠农收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二)、价格服务进农户、惠农价格检查、惠农收费检查的总结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和1个典型案例。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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