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盘政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各类工资标准调整及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增。 一、调增标准 城区非农业人口(兴隆台区、双台子区)每人每月274元;城镇非农业人口(大洼镇、田庄台镇、太平镇)每人每月224元;农村乡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99元。 二、执行时间 调增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安排 低保标准调增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和承担比例解决。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测算低保标准调增后的资金需求,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原预算额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各县区要保证调增标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在资金安排上要克服困难,优先安排,确保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任务按时完成。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