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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平顶山市焦化行业科学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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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2-01
【实施日期】 2008-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平顶山市焦化行业科学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焦化企业整合步伐,促进焦化产业优化升级,实现节能减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和焦化行业产能规划要求,把2005年我市焦化行业整顿后所保留的14家焦化企业(不含天宏焦化、朝川焦化)整合为8家:汝州市1家、宝丰县2家、郏县1家、石龙区3家、平煤集团十一矿焦化厂异地改建。整合企业应尽快办理发改、环保等手续。具体整合方案由各县(市)、区负责制定,报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备案。
  二、上大关小,以新代老
  2005年我市焦化行业整顿后所保留的14家焦化企业,必须按照省、市要求完成整改任务,加强管理,保证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确保达标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关停。与此同时,14家焦化企业要按照“上大关小”的原则逐步淘汰老焦炉和其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施,在新建项目建成前,根据节能减排要求逐步淘汰到位。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一)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焦化企业整合第一责任人,在新建焦化项目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措施,必须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二)加强监督管理。发改、环保、土地、煤炭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把好关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我市焦化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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