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和重点 1.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20%;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2.工作重点:不断推进工业节能,以工业节能推动全社会节能。重点是建材、电力、冶金、钢铁、化工、造纸、印染、医药等行业。企业以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企业、年耗水超过10万吨企业、年耗电超过200万千瓦时企业、拥有4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企业、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各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入园企业为重点。 二、进一步强化节能降耗工作措施 3.严格控制新增高能耗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年综合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全市201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进行控制,须报市有关部门核准。 4.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华市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导向目录》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要坚决予以淘汰。严厉打击“新五小”“十五小”企业,遏止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现象发生。充分利用差别电价政策逐步淘汰现有高能耗企业。在集中供热半径8千米(以蒸汽为介质)区域内不准新上锅炉,现有的生产、生活锅炉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拆除。 5.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重点推广低温纯余热发电、高压变频、锅炉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中水回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技术,认真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强制性行业和产品能耗标准,不断提高能源管理水平,降低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能耗水平。 6.积极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积极开展生态化改造。继续抓好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工业循环经济指标体系,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培育一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先进企业。加快推进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工作,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大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 7.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实施限期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制度。其中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年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和省控重点污染企业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电镀、造纸、印染等行业所有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年综合能耗超过2000吨标煤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市控重点污染企业和市区重点扶持优势工业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 8.依法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察。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能源利用状况监察,并逐步扩展到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电平衡测试,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水平衡测试。 9.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辖区的能源利用统计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能源利用状况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保障能源统计必要的工作经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要配备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加快推行能源统计台帐制度。 10.全面推进全社会节能。大力实施政府节能工程,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空调照明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倡导生活节能,着力宣传和营造节能文化。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1.建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节能项目、节能技术推广应用、节能产品研发补助、节能技改项目贴息、清洁生产审核、绿色企业创建、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节能宣传与服务等支出。 12.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耗项目。对市区工业企业列入国家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计划并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上述类型项目计划并获得省财政补助的项目,按省实际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同时受到国家和省财政资金补助的,市里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上述各项奖励与市技术改造资助资金不重复享受。 13.鼓励企业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对市区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主要耗能工艺和设备,以及研发应用节能、节水、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资助。对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实施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改造的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按照项目实际年节能量,经金华市能源利用监察中心确认,工业企业给予每吨标准煤100元、其他企业给予每吨标准煤50元的财政资助。对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实际年开发利用的能源量,经金华市能源利用监察中心确认,给予每吨标准煤50元的财政资助。工业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他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14.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市区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首次通过省阶段性验收或者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并按期通过省阶段性验收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财政资助,对获省绿色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再给予8万元奖励;对通过认证或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省节电、节水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5.大力表彰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和能管员给予表彰奖励。市区每年评选若干个节能降耗先进企业、若干名优秀节能工作者,分别给予每家先进企业、每名优秀工作者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00元。 16.对超过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当年未完成责任书目标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经济处罚等。 四、进一步完善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 17.建立健全节能降耗工作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建立节能降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贸易粮食局、金华电业局等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节能降耗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部署。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由金华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负责制订完善并进行考核。 18.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节能降耗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19.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每年要与当地政府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年综合能耗4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与金华市节能办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对当年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取消企业当年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和评选先进的资格,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新建或技改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除外);对“十一五”期间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企业,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开道歉,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五、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强化宣传 20.建立健全政府节能降耗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降耗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建立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和节能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金华市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21.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能意识。制订节能降耗宣传方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在主要新闻媒体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降耗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降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倡导节约型的生活消费方式。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金政发(2006)14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中的财政资助(奖励)政策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