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适应外经贸发展新形势,加快我市进出口结构调整和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促进我市外经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加快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推进科技兴贸,引导企业加快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1.支持企业开展项目研发。对企业获得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共性开发项目及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补助等项目,给予所获补助金额50%的配套补助。 2.鼓励汽摩配产品加快出口。对市区汽摩配产品出口额前6位且实绩比上年增长的生产企业,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3.扶持企业做强做优。对市区一般贸易出口额前6位且实绩比上年增长的生产企业,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第2、3条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资源性商品进口,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 4.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家鼓励的资源性商品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大宗商品,市区进口额前6位且实绩比上年增长的企业,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5.继续支持发展加工贸易。对市区加工贸易进口额前6位且实绩比上年增长的生产企业,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加工贸易保证金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 三、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加大国际市场拓展力度 6.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对参加市政府或市外经贸局统一组织或认可支持的境外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按标准摊位费的70%予以补助。 7.对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外经贸局统一组织或认可支持的东盟自由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等国内展会的企业,按省级单位向企业收取的统一标准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对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外经贸局统一组织或认可支持的中国国际五金展、中国国际汽车零部件博览会(商务部主办)的企业,按标准摊位费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摊位费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8.对组展部门为展示金华整体形象而进行的统一公共布展及广告宣传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9.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30%予以补助;对出口信用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其实际贷款额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30%予以贴息。 五、坚持以质取胜,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品牌 10.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品牌。凡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市区企业,按每只品牌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出口免验产品的市区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获得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按每只品牌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按每只品牌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到境外注册商标并取得证书的企业,按每只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只商标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 11.坚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鼓励出口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生态纺织品绿色体系、农产品出口企业质量溯源体系认证,出口企业完成以上各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给予认证费、检验检测费50%的补助,每项认证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 六、完善外经贸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企业应对国际市场风险能力 12.支持出口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对应诉企业诉讼费给予50%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应对国外“两反一保”和贸易壁垒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出口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实施“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考核补助制度,对通过省级考核的“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按每个示范点给予10万元补助;对通过市级考核的“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按每个示范点给予5万元补助。 13.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加强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境外组展、外经贸人才培训等工作。 七、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外经合作领域 14.鼓励企业赴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企业、资源开发项目和研发机构。对中方投资额达100-200万美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投资额达200-500万美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鼓励企业赴境外开展贸易活动,企业赴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含办事处),中方投资50万美元以下的补助3万元;中方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5万元。 15.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当年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100-3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营业额达300-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营业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16.鼓励有援外资质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援助项目的投(议)标。援外项目投(议)标入围的企业,对项目合同金额达1000-2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合同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17.对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工程承包等项目,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费的20%予以补助。 八、创新服务,进一步优化外经贸发展环境 18.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地税)局、外经贸局、外侨办、国税局、工商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海关、金华检验检疫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金华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服务,不断优化和完善外经贸发展环境。根据市级部门(单位)对扶持外经贸发展的贡献情况,每年评选5-7个扶持外经贸发展先进部门(单位)。 19.继续对县(市、区)政府实行外经贸发展专项考核。根据进出口规模和实绩及境外投资额完成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年度综合考评,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20.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外经贸发展扶持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区,各区不再重复出台同类政策,但可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补充政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