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彻底扭转新开工项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以缓解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市场准入条件。 (二)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按照省发改委规定(或市发改委授权)的办理权限办理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已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并采取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明确各自工作程序和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初审、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城市规划初审意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初审意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城市规划初审意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行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建设和环评审批手续。 市级各部门及各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初审、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用地管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省驻西安单位的投资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按隶属关系审批;属企业投资核准或备案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及“四区两基地”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互通制度,要从2008年1月起,各部门及“四区两基地”管委会要将各自项目办理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以便其他部门查询核对,加强管理,也便于公众的监督。同时抄送统计部门,作为统计部门进行统计的依据。 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各区县也要尽快建立各自的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与同级各部门及各自的上级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联系。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各级政府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市、区县发改部门及“四区两基地”管委会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改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的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各区县、各部门、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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