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旗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公文办理工作水平明显提高,对提升全市公文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实现行政机关工作高效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具体工作中和运转环节上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按程序运作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部门公文办理效率和政府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提高政府系统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公文的有关要求 ㈠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专人签收、登记,按程序办理。不得将来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报送政府办公厅其他政务处室和领导秘书。今后,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及其他政务处室和秘书一律不收请示性公文。 ㈡签报不是正式文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签报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具体事项。今后,凡以签报形式报送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将不予受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市政府不受理基层单位各大企业越级上报的公文,基层单位和各大企业只能报辖区旗县政府再转报市政府。 ㈢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凡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批复事项时,使用“请示”;凡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市政府的询问时,使用“报告”。请示必须一事一文,要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报告必须同时报一份邮件到bszfbgt@126.com网址。对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律退来文单位重新上报,请示、报告等上行文标注的签发人必须是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示性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㈣凡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要严格采用上行文格式,旗县区以“××政发”、部门以“巴×发”格式上报。一般不得同时主送市委和其他领导机关;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且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报送市政府。对同时向市委、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由市委办公厅主办,市政府办公厅只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知,除市委办公厅再交办外,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办理。 ㈤属于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向市政府行文;由市各职能部门解决的事项,各旗县区和各部门应径向各职能部门以函的形式行文,不再向市政府行文;可以通过本旗县区职能部门向市职能部门行文解决的,不以旗县区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不得以旗县区党委或部门党组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 ㈥各旗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公文办理要坚持一个“出口”,统一由办公部门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范等进行审核把关。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规定的,一律退来文单位重新上报,并通报批评。 二、关于承办公文的有关要求 ㈠各旗县区和各部门办公室收到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文件后,应及时送请分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平件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具体的时限要求办理,不得因有分歧或不同意见而拖延不办。因情况特殊,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不完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说明,否则将视为同意。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视情况追究承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㈡市政府受理请示、报告后,可以由市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一般转有关部门或由一个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由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办公厅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对旗县区、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旗县区报送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征求意见;部门报送的,由其自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分别列出各方理据,由政府办公厅协调后报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㈢对市政府办公厅在受理请示、报告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旗县区和部门意见的,特别是拟列政府常务会的事项,各有关旗县区和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公文后,要认真研究,按具体的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意见,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退回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不得报送未经单位领导同志审阅签字和未加盖单位印章的反馈意见。在书面报送的反馈意见中,旗县区、各部门要标注清楚所提意见原文的标题和发文字号,以便于办理和归档。 ㈣凡经市政府办公厅转请有关旗县区和部门直接研究答复的请示件,一经转出,即视为办结。如有问题,来文单位可径向承办部门催办或查询。 ㈤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将请示、报告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同时对旗县区、部门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视情节一并通报。 三、关于代拟公文的有关要求 ㈠各部门代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厅拟制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情况等有关说明材料和载有文稿的移动硬盘或以邮件寄nmglhzf@eyou.com网址。一同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㈡对各部门代拟的公文,凡属语句不通、层次不清、结构混乱的,所提措施缺乏政策依据或违背有关政策、可操作性不强的,应该会签而没有会签有关部门的,市政府办公厅将退回报文部门重新办理。 ㈢各部门代拟文稿主送和抄送范围必须明确。凡拟主送或抄送给有关旗县区和部门的,要附有这些旗县区和部门的名单。 四、上行文审批程序 凡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都必须由政府秘书长审核、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由旗县区、部门代拟文稿的,要经办公厅文字把关,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字、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政府办公厅拟制的文稿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字、秘书长审核后,报政府市长或政府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对市政府行文的要求 为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可以内部刊物刊发的文稿,不制发正式公文。自治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厅文件,除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贯彻意见外,一般不予转发;需要翻印的,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翻印。自治区各厅局文件,一般不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对自治区各厅局文件提出的贯彻意见,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文稿,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无实际意义的文稿,同一内容重复发文的,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领导讲话和会议纪要,各类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二00八年二月十二日 |